曹时中(工程师)

时间:2023-12-09 13:10:36编辑:小周

曹时中(工程师)的个人简介

曹时中,男,1929年出生,浙江温州瑞安市塘下镇场桥人,国际著名建筑结构专家和建筑“纠偏大师”。

人物简介

曹时中(1929―),男,1929年出生,浙江温州瑞安市塘下镇场桥人,国际著名建筑结构专家和建筑“纠偏大师”。曾任浙江省建筑总公司副总工程师,浙江大学土木系硕士生和博士生导师,曹时中教授 于1992年被《半月谈》杂志评为中国十大新闻人物之一。

曹时中教授纠偏技术精湛,一生纠正的倾斜建筑不计其数,故有“大力士”之称号。

他1948年考入台湾大学,1949年7月,欣闻大陆解放,激动之情难抑,遂化装成装卸工人混上一艘货船潜回大陆,没承想却从此落下个“特务嫌疑”;1952年从浙江大学土木系毕业后,因“托派”嫌疑还被关了200多天;后与香港著名武侠小说家金庸的妹妹查良璇结婚。

80年代末,他提出要去纠正意大利的比萨斜塔,曹时中表示,“拯救比萨斜塔是我今生最大的夙愿”。并为此到处“利用业余时间兼职”,筹集资金试图西去比萨,结果被司法部门立案侦察,沸沸扬扬五六年,直至主管司法工作的中央领导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面干预才得以平息。

人物生平

曹时中,1929年12月25日出生于瑞安塘下场桥一户贫农家庭。初高中均在温州中学毕业,1948年考上台湾大学,1949年他回到大陆,后又到浙江大学攻读土木专业,1952年毕业后,从事建筑结构设计、科研、教学工作,曾任浙江省建筑设计院高工、浙江建工局(原省建工集团)总工,兼任浙江大学硕士生导师。

退休后,任杭州曹氏建筑物纠偏加固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兼任博导,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

曹时中是著名武侠小说作者金庸的妹夫。

长期以来,曹时中参与我省重点工程的结构设计,如他设计的原浙江省体育馆,攻克大跨度悬索屋盖边缘构件应力过大的难题,创造了世界大跨度屋盖用钢率最少纪录,并保持至今 。

他创造的曹氏建筑物纠偏理论与技术,获得学术界的高度评价。

他曾扶正了80多幢建筑物,成功率达百分之百,如杭州舒公塔、上海青龙塔、太原古塔等。特别是他被邀请去拯救意大利比萨斜塔,国际专家称他为“超一流水平专家”而轰动世界。

他被《半月谈》评为1992年度中国十大新闻人物,邓小平排名首位,他第十位,他也是央视《东方时空》第一批接受采访的“东方之子”。

不知是什么原因,作为一个年轻的建筑师,曹时中迷恋起比萨斜塔,崇拜建造出比萨塔的建筑师来,以至于由迷恋、崇拜进而产生出强烈的愿望:将来有一天能去纠正倾斜的比萨塔。这样的想法在当时实在是妄想。但“不想当元帅的士兵不是好士兵”,他认为,比萨塔是世界建筑史上不可多得的典范,如果有谁能将这典范纠正过来,其行为本身也将是建筑史上的典范。

早在60年代初,曹时中就开始收集比萨塔的资料。当资料积累到一定程度时,他开始试着研究纠正的方法。经过对诸多材料的分析,他发现,导致比萨塔倾斜的一个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软土地基。

软土地基上的建筑最容易倾斜,江浙沿江海地区同样存在着这样的现象,建筑师们常常被软土地基的不均匀下沉问题深深困扰着。许多情况是:脚手架还没有拆去,建筑物就已倾斜了,甚至一些建筑还在建造中,建筑体便开始倾斜,地基也下陷了,于是,就得加固、纠偏,甚至拆掉重造。危房加固或纠偏对曹时中这个结构工程师来说并非难事,问题是如何以最经济、最有效的办法纠偏,用省力的办法加固?这却不是个容易做到的问题。

人物事迹

1998年7月30日应邀前往意大利为拯救比萨斜塔出谋划策的中国专家曹时中30日在比萨对记者表示,经实地考察后他对拯救该塔“信心更足、把握更大”。

作为中国建筑物纠偏加固专家的曹时中在实地考察后认为,比萨塔及其所处环境等内外因条件都比他原先想象的要好,他表示,使用他所发明的“倾斜古塔纠偏方法”,有把握在10个月的时间内拯救比萨斜塔。据曹时中介绍,他的拯救方案是“采取结构加固、减轻重量,塔身和基础等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方法”。

曹时中是就意中友协主义兰乔蒂先生的邀请于28日抵达罗马的。

在意大利逗留期间,他将就拯救比萨斜塔的一系列问题同意大利有关方面、特别是比萨斜塔拯救工作委员会进行技术方面的探讨。

最后,意大利有关方面没有采纳曹时中的方案,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但曹时中仍旧表示,“拯救比萨斜塔是我今生最大的夙愿”。

受贿案件

曹时中原系浙江省建筑总公司副总工程师、浙江建筑技术发展中心副主任。1985年至1987年,曹时中代表浙江建筑技术发展中心担任建筑单位的技术咨询人并受建筑单位委托为其选定、介绍施工单位期间,在为某县房管所等8个工程单位加固、纠偏及土建工程的技术咨询和设计过程中,先后收受施工单位现金11.45万元。1990年6月,接到举报的杭州市某检察院认定曹时中的行为属受贿犯罪行为并对曹时中立案侦查。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辩护律师为其作了无罪辩护,认为曹时中既未利用“职务之便”,又未收取不当利益,他利用业余时间为社会提供技术服务所收取的是技术服务费,其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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