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杰明·内森·卡多佐

时间:2023-12-12 09:25:14编辑:小周

本杰明·内森·卡多佐的个人简介

本杰明·内森·卡多佐(Benjamin Nathan Cardozo,1870年5月24日-1938年7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1932-1938)。称号“律师的律师。”通常被列入具有自由主义思想倾向的大法官。他写了一个多数大法官的意见支持社会保险案件(1937)。在一个涉及到「一事不再理」的刑事案件中,他认为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1868)只就「权利法案」中属于一个「有纪律的自由体制的本质」的那些条款施加于各州。

纽约法院

1879年,卡多佐生于纽约市的一个显赫的犹太人家庭,他15岁就上了大学,在哥伦比亚大学就读,本科毕业后,于1889年考入该校的法学院,两年后卡多佐肄业,开始从业当律师。从1913年开始,卡多佐作为改革派的候选人担任纽约州法院的法官,他的很多判决对发展侵权法方面都起到了重大作用。

在卡多佐担任纽约州最高法庭助理法官和首席法官的18年里,他就取得了非常辉煌的成绩,使这个法庭成为很可能是全美各州法庭中最繁忙、最有名的受理上诉的州法庭。许多人认为上诉法院的地位超过美国最高法院。任职期间,卡多佐影响了美国上诉审判趋向于更多地与公共政策相结合,和随之而来的法律理论的现代化。他也是个有创造性的普通法法官和法律论说家。 在他的言词中体现了对现代问题与众不同的观点以及巧妙的表达风格,他对各种主题(侵权行为、契约、刑事)所持见解,是在努力使法律能适应工业技术进展时期社会中人民的需求,在处理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公司一案中,就很好地表达了他这一处理问题的方式。 1921年,他在耶鲁大学进行学术讲座,后来被出版为《论司法过程的性质》(The Nature of the Judicial Process),该书影响颇为深远。随后,卡多佐参与创建了美国法律协会。

最高法院

早在20年代时,卡多佐就有机会成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但因受到威廉·霍华德·塔夫脱总统所支持的人们的反对而与最高法院失之交臂。1932年,联邦法院的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法官因年事已高,健康状况不佳提出辞职,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全体人员促请胡佛总统提名本杰明·内森·卡多佐。 1932年2月15日,胡佛总统提名卡多佐担任最高法院大法官,获得参议院通过,他是继路易斯·布兰代斯之后,最高法院的第2位犹太人大法官。

《纽约时报》准确地评论了那件事:“一项任命受到如此普遍的赞扬,这在最高法院的历史上,即使不是前所未有的,也是极其罕见的。”尽管命运只允许他在最高法院的职位上任事六年多一点的时间,然而他被评为伟大人物却完全当之无愧。那六年是最高法院历史上最激动人心和争端频起的年月,而卡多佐做的比那个时期历史所记录的他扮演的角色做得更多,他以立法学家、哲学家、诗人和教师的文笔写出了大量裁决意见,在宪法年鉴和历史上没有一个法官曾经在这样短暂的年月里作出过这样经得起时间考验的贡献,在经济不景气年代,法院意见陷于分裂的情况比比皆是,是他屡次为这些政见分歧的盟友发言,为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拥有促进经济调整和制订社会福利纲领的权力辩护。

是他在1937年的两宗主要的社会安全案件中担当了法院的发言人,支持1935年里程碑式的社会保障法的关键条款:是他撰写了由最高法院宣布的最有意义的一项基本判决,即著名的帕尔科诉康涅狄格州“公司合并”案,这项裁决有利于把联邦的人权法案应用于各州。卡多佐认定某些权利“在我国人民的良知和传统中是如此根深蒂固地被看作基本的东西”,它们是如此清楚地构成了“几乎是其他所有形式的自由权利的源泉和必不可少的条件”(其他自由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和请愿自由等权利),因此与某些其他权利不同,这些自由权利也受到宪法第14条修正案条款的保护而不受政府的侵犯。自帕尔科案后,几乎所有的应用――吸收或合并――都是对卡多佐在民主社会这个基本方面所做的法学上的开拓工作的表扬。卡多佐不是“他们那个时代的摩擦与激情,而是持久不变的宪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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